协会章程

南通市房屋征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 南通市房屋征收行业协会 。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自愿组成,系全市房屋征收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和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南通市房屋征收行业协会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协会工作的领导,在上级党组织领导和指导下,推进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讨论决定或参与决定本协会重要事项。所有会员单位,凡是正式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也可以由行业协会临时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担任该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是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红星路太阳鑫城一号楼0209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党对协会工作的领导,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推进行业党建创新,发挥党组织及党员在征收一线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征收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立法调研;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研究行业发展规划;总结执业经验。

(四)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公约、行业诚信考核办法,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协助开展对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会员单位的合理投诉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七)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行业内评优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或授权的房屋征收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成立的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并经本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或公示从事房屋征收服务、评估活动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征收工作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八)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0  %。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拥护协会章程;

(二)服务意识强,业务水平高,敢于担当,勇于创新;

(三)行业信誉度高,表帅作用强,具有地区代表性;

(四)愿意为协会服务和协助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会员入会、退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和第六至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3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 50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威信;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会长、秘书长至少一人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副会长按会长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在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代会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秘书长按秘书长分工,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在秘书长不能行使职权时,代秘书长履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8年  12  月  18  日第三届届满换届选举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